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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自治會辦公室軍眷診所免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0.11.25. 臺財稅第399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1月25日
主旨: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辦公室及軍眷診療所,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免
徵房屋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本案既據函稱
,國防部新建眷村之自治會組成及軍眷診療所之設立,均係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
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四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並認為該等房地係無償提供各軍
種單位辦理軍眷管理與軍眷服務工作確屬公用等語,核與上述條款規定尚無不合准予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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