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收機關之核釋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71.1.22.臺財稅第3052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1年1月22日 主旨:本部70.11.13臺財稅第三九五九七號函。說明: 二、「....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 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所稱「徵收機關」係指土地法第二二二條、第二二三條、第 二二四條等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