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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運銷合作社所屬集貨場房屋准減半徵收 (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1.06.11. 臺財稅字第34362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1年6月11日
主旨: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所屬集貨場之房屋及用地,准照本部68台財稅第三八一一九號
函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二、內政部函示青果運銷合作社依照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屬農業合作社之
一種。
〔依財政部 93.11.19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一六四三二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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