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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外僑民有中美雙重國籍並隸在華美軍軍籍者,犯有刑事時則受美國法律制裁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37.8.26.人三字第27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8月26日
案經函准國防外交兩部簽註意見,以我國僑胞在外所生子女,縱具有出生地國之國籍,依國
籍法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仍具有中國國籍,在未依法呈經本部許可喪失中國國籍,並於總
統府公報公布以前,自應以中國國民看待。其具有中美雙重國籍,現隸美軍軍籍者,應依國
防部所訂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註一),但犯有刑事案件時,照「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
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註二),仍受美國法律制裁。
註(一)國防部處理辦法:
1.現仍在美軍服務之華人,不論有否雙重國籍,擬準兵役法第廿四條第一款「因公出國」
之規定,在服役期間,一律暫准緩徵。
2.上項原因消滅者,及曾在美軍服務,經美軍當局予以書面證明之非雙重國籍華人,如屆
現役適驗,依法仍應受徵,惟中籤服役的,其曾受正規軍訓練持有上項證明書者,准照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條之規定按其所受教育程度,酌量縮短其服役期間。
註(二)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卅二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美軍人員謂依美國法律,限受美國陸軍法律管轄之人,但服役於美
軍之中國人民及美軍在中國境內雇用之第三國人民或無國籍之人不在此限。
美軍人員應提出現受美國陸海軍法律管轄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身分。(內政部37.8.26.
人三字第二七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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