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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減半徵收之工廠未申報仍不得減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1.09.09. 臺財稅第36712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1年9月9日
主旨:貴公司對合於減半徵收房屋稅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前按營業用稅率溢繳之房屋稅,可
否申請退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
同。」依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符合減免規定,應將符合減免之使用情形
並檢附有關證件(如工廠登記證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貴公司合法登記之工
廠既係於七十一年六月一日始向所轄××市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則以前已按營業用稅率繳納之房屋稅,自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減半徵收房
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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