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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1.12.8. 臺財稅第38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2月8日
    醫事財團法人所有之房屋,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慈善救濟事業,
    不以營利為目的,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可免徵房屋
    稅外,其餘尚無特別減免規定。所謂免徵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舍房屋稅乙節,因乏
    法令依據,歉難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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