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71.12.8. 臺財稅第3885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1年12月8日 醫事財團法人所有之房屋,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可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尚無特別減免規定。所謂免徵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舍房屋稅乙節,因乏法令依據,歉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