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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獎金提撥分配之劃分日期以海關處分確定或法院裁定之日為準(編者註:本函經審查會
決議重行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3.3.19.臺財關字第138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3月19日
三、有關獎金提撥分配之劃分日期仍應參照本部(71)臺財稅第三三四三九號函核示意旨
辦理,即依照行政院臺四十八財三五八0號令釋規定:「以海關處分確定或法院裁定
之日為準」。至於「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修正後海關處分始告確定之案件,如已
依修正前之規定墊發獎金者,仍應參照本部(72)臺財關第一0八一二號函核示意旨
辦理補發。
四、至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及修正「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二條規定
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其中所謂「每案」一詞,係
指「每一宗密告案件」而言。(財政部73.3.19.臺財關字第一三八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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