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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出境人提異議稽徵機關復文敘明事實及法規依據即可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73.4.7 臺訴字第16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4月7日
因欠稅由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者:1.受限制出境者如依財政部函副本
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六條規定,應由財政部參照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裁定
意旨,認該函副本係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2.受限制者於財政部
限制出境後,經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出境,該局依財政部函未准所請時,如有不服,依
訴願法第六條規定,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行政院秘書處七十三年四月七日臺訴字第一六
二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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