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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假中心老人活動中心使用房屋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3.11.22. 臺財稅第6342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1月22日
一、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之房地為公有者,如有對外收費,應
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地,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政府機關興建勞工休假(育樂)中心及老人活動(安養)中心(一
)房屋:如有對外收費,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惟其供辦公使用部分之房屋,依房屋稅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
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之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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