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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對房屋現值計算不服亦得申請復查 評定房屋價格無需個別通知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4.15. 台財稅字第14347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5日
    按房屋稅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將依同條第一項核計之房屋現值通知納稅
    義務人者,係指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經主管稽徵機關予以核計房
    屋現值之情形而言。至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重行評定之房屋標準價
    格,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現行條例尚無個別通知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房屋稅
    繳納通知書上已載明房屋之課稅現值,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稅額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複查,包括房屋現值之計算亦在複查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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