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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房屋申報現值之時限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6.10. 台財稅字第17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6月10日
主旨: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說明: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
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準此規定,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三、至於函詢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應否辦理所有權登記一節,非屬本部主管業務,
請逕洽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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