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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管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8.12. 台財稅字第20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2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代繳房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
    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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