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代繳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應予管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8.12. 台財稅字第20362號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2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代繳房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