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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油槽水泥槽是否為課徵對象仍應實地查明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074.08.27. 台財稅字第21152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27日
    主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油槽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乙案,請轉囑該廠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是項油槽座落、數量、現值及使用情形,俾憑實地勘查認定是否屬房屋
       稅之課徵對象。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
       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至於當作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之課徵對
       象,前經本部58.3.14 臺財稅發字第0二九一七號函釋有案。水泥工廠之水泥槽究係
       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課徵對象),抑屬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非課
       徵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所設置之油槽如
       經查明係作為儲存原料、成品之散裝倉庫使用,應予課徵房屋稅,至該廠拒絕提供油
       槽有關課稅資料,致無法設立房屋稅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三、本案高雄煉油總廠油槽,雖據中油公司函稱係因應煉油設備需要,以銅板焊造設置於
       煉油設備附近,並以管線與煉製機械設備銜接,作為煉製系統中之轉運點,屬煉製系
       統中之個體機械設備類等語,惟仍應由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明,以憑依據前述有
       關規定核定應否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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