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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應辦妥工廠登記始准減半課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3.3. 臺財稅第75306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3月3日
主旨:臺灣××股份有限公司於區域計畫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其廠房應俟
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
說明:
二、該公司於實施區域計畫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該類用地依「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附表一之規定,其容許使用項目雖為工業設施,惟既未經編
為工業用地,不得比照本部61.6.17 臺財稅第三四九六八號令規定,自廠房興建完成
之日起即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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