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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業承購工業用地可否比照工廠用地減免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7.2.2. 臺財稅第7706500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2日
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承購政府規劃之工業用地、自建倉房,可否比照其他工廠用地及建物
滅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地價稅部分: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
用者不適用之,為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是以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汽車路線貨運業,如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承購政府規劃之工業區土地,且確供
該事業登記營業項目使用者,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
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不徵土
地增值稅;因此汽車路線貨運業承購政府規劃之工業區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徵免應
依上述規定辦理。
四、房屋稅部分: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
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登記規則而言,汽車路線貨運業之倉房,既非屬工廠
毋需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自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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