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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7.4.19.臺財稅第7700804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19日
主旨: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不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免徵遺產稅。
說明:
二、依照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所稱行水區係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可
能行經或尋常洪水位達到之地區之土地。又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應禁止在行水區內建造、種植......,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
可知行水區並非以農業使用為目的,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後段規定,
行水區土地應不得適用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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