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發文機關:臺灣省稅務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稅務局79.6.19.稅三字第3495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9日
    貴局(編者註: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係臺灣省政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其
    供業務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
    徵房屋稅。本案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房屋既係出租並有收益,核非供辦理本身業務使用,應
    無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