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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校獎狀及級長證書可視為姓名條例第八條所稱之足資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7.05. 台內戶字第93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7月5日
    查顏某某申請更名案,所附國民學校級長證書,及獎狀,如經查實確屬一人,可視為姓名條
    例第八條所稱之「足資證明文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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