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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之限額及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作業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0.11.15. 臺財稅字第800361702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15日
主旨: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後,其未
分配盈餘累積數之限額及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作業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年九月四日(80)財稅一字第一三八八九號函、臺北市國
稅局八十年十月一日(80)財北國稅審貳字第二六四六二號函辦理。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後,其未分配
盈餘累積數之限額及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截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尚未超過所得稅法第七十六
條之一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額者,以後年度之限額,應按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截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分配盈餘累積數已超過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
之一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額,而未超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
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額者,得免依上揭規定加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但在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稽徵
機關依法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者,不包括在內。
(三)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
定之限額,稽徵機關未及時歸戶核課而於七十九年查獲之案件,比照前項原則辦
理。
〔依財政部 90.11.30 臺財稅第0九00四五七三三九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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