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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櫃型態之物體置於地上供營業用如未定著於土地免課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1.3.3. 臺財稅字第810754664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3月3日
主旨:關於以貨櫃或類似貨櫃型態之物體置於空地上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應否課徵房
屋稅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
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依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供
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本案臺中縣××飲食店,在空地上放置十二座類似貨櫃型態
物體,如係以該物體本身之重量置於地面上,而非固定或定著於土地上,尚非屬房屋
稅之課徵對象。
〔依財政部 89.08.19 臺財稅字第八九0四五五七九八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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