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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地下油槽應課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81.3.27. 臺稅三發第8107810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3月27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為定著
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
稱「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七條規定,包括地下儲藏庫工程,是以,加油站內地下油槽,
屬建築物之一種,應無疑義。又加油站內地下油槽係為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儲存加油站所
出售之油品,具散裝倉庫之性質,非為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故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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