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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監護關係經法院調解成立,為其子女申請改姓者,應不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9.25.台內戶字第1209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9月25日
    查王淑欽因離婚關係,與其前夫高朝陽,在法院調解成立,為其女高憲珠、高憲珍之監護人
    ,並將兩女改成王姓一案,按監護法律關係之成立,旨在對受監護人身體,財產之監護保護
    ,依法律並無為受監護人改姓之規定,本案所附調解筆錄成立內容涉及改姓部分,核與姓名
    條例第五條,及民法第一零五九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從父姓不合,應不予受理。(內政部46.9
    .25.臺內戶字第一二0九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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