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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市府提供房地委託修女會辦理社會福利措施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1.12.23.臺財稅字第8116868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23日
    主旨:貴府社會局以管有之市有房地,提供該局委託之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附設××
       修女會辦理臺北市婦女保護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使用,其委託經營期間,准依房屋稅條
       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二、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有房屋供公立救濟機構作為辦公房屋及其員
       工宿舍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有土
       地作為公立救濟設施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本案貴府社會局以其管
       有座落臺北市××號房屋及其基地××地號之土地,提供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
       附設××修女會辦理臺北市婦女保護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上開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係該
       局委託其辦理,且該委託契約書第九條規定,該財團法人如有擅自租借轉讓、違反受
       託計畫或違反「臺北市政府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實施要點」等情事,
       貴府社會局得終止委託契約,是以其功能與該局自行辦理相同,上述公有房地,在委
       託經營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准照上揭條文規定免徵。(財政部 81.12.23.臺財稅
       字第八一一六八六八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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