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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對中小企業得在限額內保留盈餘不分配之規定,其適用範 圍以公司組織為限,不包括獨資、合夥在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1.27.臺財稅字第8108894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27日
    主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對中小企業得在限額內保留盈餘不分配之規定,其適用
       範圍以公司組織為限,不包括獨資、合夥在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81)財北國稅審貳字第0三二七六號函辦理
       。
     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81律一九二五三號函略以:就中小企業
       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內容觀之,其所稱「已收資本額」及「保留盈餘」,均僅適用於
       公司組織,而獨資、合夥則以無保留盈餘之問題。復查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
       之適用對象亦限於公司組織,故本條規定所指得不受所得稅法限制之中小企業,其為
       公司組織者始足當之,適用對象似不包括獨資、合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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