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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向主辦選舉委員會領取
之競選經費補貼款,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1.29.臺財稅字第8214766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29日
主旨: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向主辦選舉委員會領
取之競選經費補貼款,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
稅,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81)財北國稅審貳字第九二0四七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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