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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現役在營軍人,重複申報戶籍登記者,應即撤銷,並繳回國民身分證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4.9.臺(47)內戶字第61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7年4月9日
    該屏東憲兵隊王先文(戶籍登記職位少尉排長)既已申報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有案,
    自不得再憑憲兵司令部證明,以王立達名字重覆申報戶籍登記,如已登記,應即撤銷,並將
    重領之國民身分證繳回,至其原報戶籍登記如有錯誤或因執公務有更改姓名之必要,可依照
    戶籍法第三十二條(現行戶籍法第三十六條),姓名條例第七條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聲
    請為更正或變更之登記。(內政部 47.4.9.臺(47)內戶字第六一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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