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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偶死亡得申請撤銷冠姓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5.15. 台內戶字第8161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5月15日
    查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得以申請冠姓者,或撤銷冠姓者,係以婚姻關係為前提,如
    配偶之一方業已死亡,且與其原配偶脫離家屬關係,所請撤銷冠姓乙節,核與上項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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