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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免稅農地未繼續耕作處罰後縱塗銷移轉亦不影響處罰效力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3.4.6.臺財稅字第8315888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6日
主旨:林××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因未繼續耕作,經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
條之二規定核處罰鍰後,縱林君與原出售人雙方和解辦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
為原出售人名義,應不影響上述罰鍰之處分。
說明: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三年三月十日法83律決字第0四九三0號函略以:「按本案之罰
鍰處分乃狹義行政秩序罰中之租稅序罰,係國家對以租稅義務人『過去』違反租稅法
上義務之行為,所科處之公法上制裁,具有懲罰性作用,其屬於行為罰,於具備土地
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時,即得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復按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訴願法第二十四條
參照),除另發生與原處分原因不同之新事實,當然得由該管官署另為處分外,原處
分官署自應受其拘束。至於當事人事後訴請法院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達成訴訟上
和解並據以辦竣所有權塗銷登記,是否為另發生與原處分原因不同之新事實,宜請本
於職權自行審認之。」是本案如經查明林君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
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各款規定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即應處以罰鍰,該罰鍰
處分並不因林君與原出售人雙方嗣後和解辦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出售人
名義而受影響。(財政部83.4.6. 臺財稅字第八三一五八八八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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