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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用房屋仍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日期三十日內申報房屋現 值及使用情形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3.8.23. 臺財稅字第8316070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23日
    主旨:坐落××縣××鎮之空軍軍官學校所屬××官兵活動中心中正堂電影院、住宿部、新
       生社餐廳等房屋,請責由營產管理機關檢附房屋之平面圖及建造資料等,依房屋稅條
       例第七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俾據以核定徵免
       房屋稅。
    說明:
     二、查現行房屋稅條例尚無軍用房屋免設立房屋稅籍之規定,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上開來
       函所附××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縣稅財字第五六二五九號函稱,主旨
       所述房屋採外包方式經營,雖以服務國軍官兵、學生及眷屬為目的,惟平時驗證不嚴
       ,涉有對外營業收費,且均未設立房屋稅籍,經該處××分處二次函請空軍官校依法
       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並派員實地丈測,該校均未同意配合辦理,爰請轉囑該校
       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3.8.23.臺財稅字第八三一六0七0五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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