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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檢舉人,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發給檢舉 獎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1.28.臺財稅字第8400036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28日
    主旨: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檢舉人,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發
       給檢舉獎金,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三財稅三字第0一四0五五號函。二、本案經轉准教
       育部八十四年一月五日(84)人第000一二二號函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任用,
       係屬各校之職權。惟對於校長及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審查程序,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
       關規定之準用。至於職員部分,係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遴用之,本部
       所訂私立學校職員參加私立學校職員保險資格表,僅係為辦理審核加保之需要而訂定
       ,並非私立學校職員之遴用資格。且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退撫等,均
       由各校自訂辦法及標準。是以,私立學校與其教職員間,係屬私法契約關係,其權利
       義務均於契約中明定,應無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及公務員服務法
       所稱『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之適用,從而私立學校教、職員應不具公務員之身分
       」。依此函復,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即不受具公務員身分者不給
       獎金之限制。(財政部84.1.28.臺財稅字第八四000三六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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