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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
發文機關:臺灣省稅務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稅務局 84.05.07. 稅二字第842932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7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於編定工業用地新建第二廠,廠房因尚未全部興建完成,致無法申
領工廠登記證,其已興建完成之廠房,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減半計課房屋稅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
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依本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本案××公司於××市××里×
×街××號興建之第二廠房,既經查證該廠房興建延誤,致經濟部尚未核發工廠登記
證,其已興建完成之二棟廠房,應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臺灣省稅務局84.5.7
. 稅二字第八四二九三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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