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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違章受處分人以土地抵繳稅務違章罰鍰,並已移轉土地登記為國有,完成抵繳手續,
即得核發舉發人獎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4.05.10. 臺財稅字第841622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10日
主旨:遺產稅違章受處分人王蒲君等人以土地抵繳稅務違章罰鍰,並已移轉土地登記為國有
,完成抵繳手續,即得核發舉發人獎金,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84)財北國稅法字第八四一一六八一四號函。
二、依據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
消滅」。準此,本案受處分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罰鍰,並已移轉土地登記為國有,完
成抵繳手續,縱該土地尚未變價,仍應視為已發生清償之效力,稽徵機關即得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發給舉發人獎金。(
財政部 84.5.10. 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二二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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