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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輯獲違章案件尚未處理經審計單位提示後始裁罰之案件不得提撥獎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4.05.12. 臺財稅字第84024778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12日
主旨:審計單位抽查稅捐稽微機關經徵賦稅捐費業務時,發現已緝獲之違章案件尚未處理,
經其提示後始裁罰之案件,尚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將其視為協助查緝機關提撥獎金。
說明:
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協助查緝機關」,係指有協助主辦
查緝機關查緝違章逃漏事實之機關而言。至審計單位抽查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賦稅捐費
業務時,發現已緝獲之違章案件尚未處理,經其提示後始裁罰之案件,僅係審計單位
就稅捐稽徵機關已緝獲之案件,本於審計職權提示依法處理,並無查緝新違章逃漏之
事實,尚不宜視為協助查緝機關提撥財務罰鍰獎金。
〔依財政部95.11.15臺財關字第0九五0五0三六三四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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