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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購屋供本身業務使用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4.05.17. 臺財稅字第8429171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17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
、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其免徵係以供本
身業務使用為要件。本案××郵局所購置之房屋據該局來函說明二指述......該屋於本(八
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購置後因原設計內部格局不合郵局辦公之用,必須改裝整修始能遷入
使用。其間經設計、繪圖、工程估價、發包等繁雜程序,於本(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辦
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始完成發包事宜,本工程工作七十天,俟完工驗收合格後,即可遷入營業
......。」一節,如經查明屬實,應准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財政部84.5.17.臺財稅字第
八四二九一七一號函)
〔依財政部 93.11.19.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一六四三二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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