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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買入短期票券,於到期前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免予扣繳該局
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6.15.臺財稅字第8416294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15日
主旨:中央健康保險局買入短期票券,於到期前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免予扣
繳該局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其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健保財字第八四00三四七五號函辦理。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運用保險資金買賣短期票券取得之利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四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局賣出未到期短期票券時
,經辦之票券商應逐張計算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免扣繳利息所得稅額及該張短期票券到
期應扣繳利息所得稅額,製成明細表(如附表)黏貼於各該張短期票券。扣繳義務人
於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時,再憑票券商所開立之明細表辦理扣繳。
三、各經辦之票券商應留存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備查。(財政部84.6.1
5.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二九四四二號函)
短期票券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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