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失蹤。依軍人撫卹條例。視為死亡者。准聲請死亡宣告之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9.8.2. 內戶字第384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9年8月2日
    查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固為民法第八條所
    明定。惟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十條規定陸海軍作
    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部隊冊報有案。逾一年尚無消息者。視同陣亡。或因公殞命。第三十
    九條規定空軍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因此。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之法律競合原則。軍人撫卹條例關於陸海空軍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失蹤之
    規定。以應優先於民法而適用。後而軍人遺族。依法向戶籍機關聲請死亡宣告登記。所應提
    出之書面證明文件。為軍事留守業務主管機關之宣告死亡命令。或死亡通報者。於法似難謂
    為不合。本案可照陸海空軍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失蹤之規定。准予聲請死亡宣告登記。(內政
    部 49.8.2. 內戶字第三八四七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