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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有房屋無償供法人研發中心之研發及訓練人員使用如無收益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關稅總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關稅總局85.5.18.臺財稅字第851095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8日
    主旨:經濟部管有之國有房屋,無償供財團法人研究發展中心作為研究發展及訓練專門人員
       使用,係屬非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如無放租收益之情事,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
       應可免徵房屋稅。
    說明:
     二、依另上述房屋既屬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由經濟部
       直接管理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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