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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07.05. 臺財稅字第8511167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5日
檢送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
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85.07.05.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一一六七五三號函
)
附件: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案會議紀錄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因提供設施或服務而酌收之必要費用,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其收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老人福利之目的,將全部收益
直接用於各目的事業者,得認屬慈善救濟事業,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得依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另有關地價稅部分,老人福利機構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
,其地價稅可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專案報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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