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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利事業經人檢舉其總公司、直屬門市部及設置於其他縣市等分公司均涉嫌逃漏稅,其
舉發人及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應以一案抑或分數案提撥乙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5.8.2. 臺財稅字第8519128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2日
主旨:關於營利事業經人檢舉其總公司、直屬門市部及設置於其他縣市等分公司均涉嫌逃漏
稅,其舉發人及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應以一案抑或分數案提撥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五財稅三字第00一六二三號函。二、按財務罰鍰處
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所稱之「每案」,係指每一違章案件而言,前經本部八十五年一月
十五日臺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一0二一號函釋在案,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應個
別計算提撥獎金。至違章主體應視其違章之稅目而定,涉及所得稅部分,依所得稅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之稽徵機構
合併辦理申報。據此,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如有涉及短漏報所得額之違章情事,無論係
因總機構或其他分支機構之行為所致,均以總公司為違章主體,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構辦理。
三、涉及營業稅部分,依據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
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
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
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四、又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如以分期方式繳納罰鍰,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
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款及第四十六點規定,以分期辦理提獎為宜。(財政部
85.8.2.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二八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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