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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物資局及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所使用之房地,如經查明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款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應准予免徵房屋稅及地
價稅,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5.8.7. 臺財稅字第850252701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7日
主旨:臺灣省物資局及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所使用之房地,如經查明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款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應准予免
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八五財稅二字第四九六一八號函及高雄市政
府財政局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八五高市財政二字第六六八八號函。
二、本部71.10.12臺財稅第三七四二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85.8.7. 臺財稅
字第八五0二五二七0一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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