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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合市地重劃搬遷後拆除前空置之房屋如無償供政府公用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11.15. 臺財稅字第851924698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15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房
屋所有人公司,係配合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在領取房屋拆除補償費前先行搬遷,其在搬
遷後拆除前空置未使用期間仍為原業主所有,如查明係無償供政府公用,可依上開條款規定
免徵房屋稅,否則仍應依法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