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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僑民因學歷證件與護照上姓名不符申請更正護照上名字,可予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1.12.13.台內戶字第999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2月13日
    查旅日僑民莫美美,申請更正護照上姓名為莫莉華,所附學歷證件核與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
    尚符,如經查該僑民使用「美美」,「莉華」兩名確屬實在,其所請更正護照上名字,請參
    照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第十一條逕予更正或換發。(內政部 51.12.13.臺內戶字第九九九
    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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