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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因學歷證件與護照上姓名不符申請更正護照上名字,可予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1.12.13.台內戶字第999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2月13日 查旅日僑民莫美美,申請更正護照上姓名為莫莉華,所附學歷證件核與姓名條例第八條規定
尚符,如經查該僑民使用「美美」,「莉華」兩名確屬實在,其所請更正護照上名字,請參
照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第十一條逕予更正或換發。(內政部 51.12.13.臺內戶字第九九九
八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