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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養。得准其更正生父母姓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52.2.15.台內戶字第104103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52年2月15日
本案盧琪為盧炎美與盧周志英婚後不滿六個月所生。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非婚生子女。既經其生
父徐德撫養。依同法第一0六五條第一項規定自可視為認領。該盧琪之生父姓名及姓氏部可
於辦理認領登記時。依「戶籍上父母或配偶姓名欄登記錯誤申請更正審核要點(現行戶籍登
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及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併案處理。(內政部52.2.15.臺內
戶字第一0四一0三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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