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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房及無線通信基地臺用地無工業用地稅率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3.17. 臺財稅字第8618887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7日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建築物申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
屋稅,須以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6/02/25經
(八六)工字第86002621號函略以:××電信公司所有之電信機房(及無線電通信基地臺)
不符「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二條「工廠」定義。準此,本案土地既非工業用地,地上房屋
亦非直接供生產使用之工廠,自無按千分之十稅率(不累進)計徵地價稅及減半課徵房屋稅
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03.17. 臺財稅字第八六一八八八七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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