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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即應屬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稱
之違禁品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3.24. 臺財關字第86007628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24日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新聞局 86 年 2 月 3 日(86)起廣四字第 01594 號函略以:經查,
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六十一條,以下同)第三款規定「有傷風化之書刊
畫片及誨淫物品不得進口」,個人進口之錄影節目帶,如係因含上述內容,而違反廣播電視
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即應屬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稱之違禁品,請
逕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直接予以沒入;至如違反廣
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其他各款規定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為避免違禁品輸入國內,該局
除就其輸入之錄影節目帶不予許可外,並請轉知各關稅局依同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編者註:
現行法為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辦理退運。
局部刪除:說明二文義已臻明確,主旨宜予刪除。(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 92年版)
現行關稅法第 15 條已刪除有傷風化之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 95.11.15 台財關字第0九五0五0三六三四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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