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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氣式羽球館係定著土地上以膜為屋頂及壁體,供人使用之空間,屬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
築物,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4.09. 臺財稅字第861891755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9日
主旨:桃園縣鴻○○樂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充氣式羽球館,經內政部轉交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查復略以:「本案充氣式羽球館係定著土地上以膜為屋頂及壁體,供人使用之空間,
屬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應屬房屋稅課徵範圍,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本諸職權另行訂定評價標準,評定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五財稅二字第○○二九九八號函。
二、檢附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 (86) 內營字第八六○二五五三號函影本,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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