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奉准有償撥用之公有房屋及土地,其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6.05.06. 臺財稅字第8602299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6日
    主旨:貴局因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奉准有償撥用臺北、臺北第二、臺中、臺南、高雄及
       花蓮等六所聯合門診中心所在之公有房屋及土地,其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健保秘字第八五0一八九八七號函及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健保秘字第八六00三六二五號函。
     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臺(86)處孝一字第0三五三五號函復
       略以;「查中央健康保險局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規
       定設立,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且可對外行文,符合行政院臺六十九規字第八二四七號
       函有關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又該局經辦之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且不
       以營利為目的「故該局以歸屬為政府機關,較為宜」。準此,貴局因公使用而取得不
       動產、供機關辦公及員工宿舍使用之房屋及土地、可依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
       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又貴局所屬臺北等六所聯合門診中心之門診部,則屬公立醫院
       門診使用性質,其所使用之房地,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 86.05.06. 臺財稅字第
       八六0二二九九四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