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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申請更改姓名者,仍應予以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53.3.21.台內戶字第138179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53年3月21日 查姓名權,係屬自然人私權範圍,此由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可見,復查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姓
名條例亦無禁止更改姓名之規定,本案潘某所請更名仍應予以受理,惟注意該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現行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予改註或換發,仍須註
明原姓名,並函知有關鄉鎮區公所,及警察機關。」等事項。(內政部53.3.21.臺內戶字第
一三八一七九號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