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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僑民原從夫姓因離婚可申請改姓,惟其子女不得隨同改姓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53.4.22.台內戶字第1407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3年4月22日
    查張某某以離婚申請改姓案,核與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相符,其子女則不因父母之離
    婚而隨同改姓,本案應請轉知依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第五條規定,補具離婚書約再行核辦
    。(內政部53.4.22.臺內戶字第一四0七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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