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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調查案件所需,函請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桃園、新竹、宜
蘭等縣分局提供轄內各水泥工廠八十六年各月申報繳交貨物稅內銷數量資料乙案,核屬公務
需要,准予提供,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02.12. 臺財稅字第8700553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12日
主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調查案件所需,函請貴局花蓮、桃園、新竹、宜蘭等縣分局
提供轄內各水泥工廠八十六年各月申報繳交貨物稅內銷數量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
,准予提供,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三第八七0六六八五三號函。
二、嗣後是類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函請提供納稅義務人
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相關財稅資料時,准予提供,毋需逐案報請核准。(
財政部87.2.12.臺財稅字第八七00五五三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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